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将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含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进步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筹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好的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出售给投资者。
2003年十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好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到今天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推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方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商品总规模超越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好的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伴随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心和审慎原则中止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情的公告》,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哪些用途与意义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国内现在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筹资的状况下,风险很多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海量、想和可以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减少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国内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导致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减少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要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法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降低自己持有些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使用表外模式的处置办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升资本充足率,并相应降低因为高负债所需要缴纳的法定存款筹备金,通过改变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进步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备肯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备生息特质的货币资产,因此也拥有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商品,促进债券市场的进步,达成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减少系统性风险,有益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进步。
4、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含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好的资产、车辆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商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目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迅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很难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进步空间。
4.2、商品运行方法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很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置方法、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常见觉得在国内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置达到风险隔离需要。信托型 SPV 是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到今天仍未打造起健全、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信托型 SPV 是国内资产证券化本钱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类问题有赖于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健全,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少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里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现在国内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需要,势必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同意程度,从而在一定量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因为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少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国内法律上没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出售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要紧而容易见到的安排,这在国内的现有法律中尚没有对应的规定。